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(试行)

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 43 号)的要求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 

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 

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院新生,持录取通知书和 有效身份证件,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要在规定的报到日期之前向系部提出延期书面申请,延期 期限不得超过一周。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,不再办理入学手续。 

第二条 报到时,系部要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,注册学籍,办理学生证。审查发现录取 通知书、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,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,或者有其 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,取消入学资格。 

第三条 新生因病、因伤、重大意外无法到校学习的,可以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。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提交书面申请,因 病、因伤的应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。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具有学籍,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。 因病、因伤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,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 内向学院申请入学,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,学院复查合格,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。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 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 

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,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。复查工作由系部、学生处、教务处、招生办、校医院、纪委共同参与,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 

(一)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; 

(二)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、合乎相关规定; 

(三)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、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; 

(四)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,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、生活; 

(五)艺术、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,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,经学院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需要在家休养的,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 1 年。 

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,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系部报到 注册,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缴纳当年学费及其他相关 费用。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。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。学生证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 凭证,否则无效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对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,按旷课对待。逾期两周 不注册者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,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。 学生未经注册,不得参加学院的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。 

第六条 休学、保留学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,不得注册。

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 

第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,考核成绩合格可 获得该课程学分,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,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。 

第八条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、口试、实际操作、提交论 文(报告)等不同方式进行。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两 部分组成。课程考核成绩一般按照平时成绩 50%、考试成绩 50%进 行综合评定。 

第九条 任何教学活动都必须进行考勤,学生无特殊原因累 计缺勤达 1/3 以上,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算。 

第十条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,劳动、军事训练、综合 实践等必修课程及部分选修课程可结合课程特点,采用优、良、 中、合格、不合格五级制。所有考核课程须按要求计算学分绩点, 具体见《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》。 

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,必须提交缓考 书面申请,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至教务处审批。缓考课程 按照学院统一要求,随课程补考进行考核,缓考成绩按照正常成 绩录入。

第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,学院提供 1 次免费补考的机 会,无故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为不合格的课程,按规定进行重修。 选修课补考不合格,可选择本课程重修,也可重选其他选修课程。 

第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者视为旷考,旷考学生 不能参加本课程补考,必须向教务处提出课程重修申请,经同意 后进行课程重修。 

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学校的考试安排参加考试,应严格遵守 考试纪律,凡考试舞弊、不遵守考场纪律者,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,并取消补考资格。经教育表现良好,可以对该 课程给予重修机会。 

第十五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疑问的,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,经系部、教务处和学院领导同意批准后,由两位专业教师负责试卷审核,如有问题及时更正。 

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 

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,可 以申请转专业;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,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,不得转专业。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,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,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。允许休学创业或退役后 复学的学生,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。 具体要求见《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》。 

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、特别需要,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 学习要求的,可以申请转学并填写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 学申请(备案)表》(附件 1)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学: 

(一)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; 

(二)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; 

(三)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 

(四)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; 

(五)无正当转学理由的。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,学院可 以出具证明,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。

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说明理由,经所 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,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 证明,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,经学院研究决定,可以转入。 

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 

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,经学院 批准,可以休学。 

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期,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 可续休,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 2 年。 

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烟台文化 旅游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》(附件 2),经系部审核,学院审批 后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。

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填写《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 生休学离校交接表》(附件 3),办理离校手续。学生休学期间,学院为其保留学籍,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。休学期间不得报 考其他院校。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院不负任何责任。 

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,应于期满前一周持有关材料向系部申请复学,填写《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》(附 件 4)并按下列要求办理: 

(一)因伤、病休学的学生,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证明恢复健康,经校医院复查合格,方可办理复学手续。 

(二)学生复学,应填写复学申请表,经系部审核,学院审批。

(三)复学学生原则上按休学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。

(四)在休学、保留学籍期间,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,不准复学。休学期满超过 1 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,视为自动退学,注销学籍。 

第五章 退 学 

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予以退学: 

(一)学业成绩未达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 成学业的; 

(二)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 1 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; 

(三)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; 

(四)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 

(五)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; 

(六)经学院动员,该休学而拒不休学,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; 

(七)因其它特殊情况,应予退学的; 

(八)本人申请退学的。 

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,需填写《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 生退学离校交接表》(附件 5),经系部、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签署 意见,院领导审批。

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,户口按国家 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所在地。 

第二十八条 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,不得复学。 

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 

第二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,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,完成相应课程的修读,并取得相应的课程总学分,准予毕业,发放 毕业证书。 

第三十条 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,完成相应课程的修读,但没有达到毕业要求,准许结业,发放结业证书。

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,作肄业处理,由学院发肄业证书。达不到肄业规定者,只出具学习证明。 

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 

第三十二条 学业证书包括:毕业证书、结业证书、肄业证书等。

第三十三条 学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,经本人申请,学院依据其档案材料核实后,可以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。 

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,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,填写、颁发学业证书。 

第三十五条 学业证书的制发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,制发过程中严格印章管理,作废证书及时销毁。 

第三十六条 制发学业证书的所有登记报表及证明材料,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,按教学档案归档要求存档。 

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的,不发放学业证书;已发的学业证书,学院依法予以撤销。对以作弊、剽 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证书的,学院依法予以撤销。 

第八章 附 则 

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 

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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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(试行) 2021-04-07

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 43 号)的要求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 

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 

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院新生,持录取通知书和 有效身份证件,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要在规定的报到日期之前向系部提出延期书面申请,延期 期限不得超过一周。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,不再办理入学手续。 

第二条 报到时,系部要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,注册学籍,办理学生证。审查发现录取 通知书、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,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,或者有其 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,取消入学资格。 

第三条 新生因病、因伤、重大意外无法到校学习的,可以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。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提交书面申请,因 病、因伤的应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。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具有学籍,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。 因病、因伤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,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 内向学院申请入学,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,学院复查合格,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。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 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 

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,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。复查工作由系部、学生处、教务处、招生办、校医院、纪委共同参与,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 

(一)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; 

(二)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、合乎相关规定; 

(三)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、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; 

(四)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,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、生活; 

(五)艺术、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,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,经学院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需要在家休养的,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 1 年。 

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,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系部报到 注册,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缴纳当年学费及其他相关 费用。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。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。学生证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 凭证,否则无效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对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,按旷课对待。逾期两周 不注册者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,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。 学生未经注册,不得参加学院的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。 

第六条 休学、保留学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,不得注册。

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 

第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,考核成绩合格可 获得该课程学分,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,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。 

第八条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、口试、实际操作、提交论 文(报告)等不同方式进行。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两 部分组成。课程考核成绩一般按照平时成绩 50%、考试成绩 50%进 行综合评定。 

第九条 任何教学活动都必须进行考勤,学生无特殊原因累 计缺勤达 1/3 以上,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算。 

第十条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,劳动、军事训练、综合 实践等必修课程及部分选修课程可结合课程特点,采用优、良、 中、合格、不合格五级制。所有考核课程须按要求计算学分绩点, 具体见《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》。 

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,必须提交缓考 书面申请,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至教务处审批。缓考课程 按照学院统一要求,随课程补考进行考核,缓考成绩按照正常成 绩录入。

第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,学院提供 1 次免费补考的机 会,无故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为不合格的课程,按规定进行重修。 选修课补考不合格,可选择本课程重修,也可重选其他选修课程。 

第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者视为旷考,旷考学生 不能参加本课程补考,必须向教务处提出课程重修申请,经同意 后进行课程重修。 

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学校的考试安排参加考试,应严格遵守 考试纪律,凡考试舞弊、不遵守考场纪律者,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,并取消补考资格。经教育表现良好,可以对该 课程给予重修机会。 

第十五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疑问的,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,经系部、教务处和学院领导同意批准后,由两位专业教师负责试卷审核,如有问题及时更正。 

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 

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,可 以申请转专业;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,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,不得转专业。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,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,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。允许休学创业或退役后 复学的学生,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。 具体要求见《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》。 

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、特别需要,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 学习要求的,可以申请转学并填写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 学申请(备案)表》(附件 1)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学: 

(一)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; 

(二)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; 

(三)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 

(四)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; 

(五)无正当转学理由的。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,学院可 以出具证明,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。

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说明理由,经所 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,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 证明,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,经学院研究决定,可以转入。 

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 

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,经学院 批准,可以休学。 

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期,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 可续休,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 2 年。 

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烟台文化 旅游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》(附件 2),经系部审核,学院审批 后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。

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填写《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 生休学离校交接表》(附件 3),办理离校手续。学生休学期间,学院为其保留学籍,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。休学期间不得报 考其他院校。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院不负任何责任。 

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,应于期满前一周持有关材料向系部申请复学,填写《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》(附 件 4)并按下列要求办理: 

(一)因伤、病休学的学生,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证明恢复健康,经校医院复查合格,方可办理复学手续。 

(二)学生复学,应填写复学申请表,经系部审核,学院审批。

(三)复学学生原则上按休学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。

(四)在休学、保留学籍期间,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,不准复学。休学期满超过 1 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,视为自动退学,注销学籍。 

第五章 退 学 

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予以退学: 

(一)学业成绩未达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 成学业的; 

(二)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 1 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; 

(三)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; 

(四)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 

(五)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; 

(六)经学院动员,该休学而拒不休学,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; 

(七)因其它特殊情况,应予退学的; 

(八)本人申请退学的。 

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,需填写《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 生退学离校交接表》(附件 5),经系部、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签署 意见,院领导审批。

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,户口按国家 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所在地。 

第二十八条 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,不得复学。 

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 

第二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,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,完成相应课程的修读,并取得相应的课程总学分,准予毕业,发放 毕业证书。 

第三十条 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,完成相应课程的修读,但没有达到毕业要求,准许结业,发放结业证书。

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,作肄业处理,由学院发肄业证书。达不到肄业规定者,只出具学习证明。 

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 

第三十二条 学业证书包括:毕业证书、结业证书、肄业证书等。

第三十三条 学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,经本人申请,学院依据其档案材料核实后,可以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。 

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,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,填写、颁发学业证书。 

第三十五条 学业证书的制发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,制发过程中严格印章管理,作废证书及时销毁。 

第三十六条 制发学业证书的所有登记报表及证明材料,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,按教学档案归档要求存档。 

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的,不发放学业证书;已发的学业证书,学院依法予以撤销。对以作弊、剽 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证书的,学院依法予以撤销。 

第八章 附 则 

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 

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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