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 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 治工作的意见》(中发〔2016〕31 号),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 43 号)、教育部《关于印 发<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(暂行)>的通知》(教思政 〔2014〕2 号)、山东省《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鲁教工委发〔2019〕3 号),结合我院实际, 制订本条例。
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 组成部分,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。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,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、实施者和指导者。辅导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第一线,任务繁重,责任重大。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。
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
第三条 辅导员要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,坚持“育人为本, 德育为先”思想,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,按照学生处统筹规划,服从系学生科具体安排,认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。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: 恪守爱国守法、敬业爱生、育人为本、终身学习、为人师 表的职业守则;围绕学生、关照学生、服务学生,把握学生成 长规律,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、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文化 素养;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、正确认识中国 特色和国际比较、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、正确认识远 大抱负和脚踏实地,成为又红又专、德才兼备、全面发展的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第四条 辅导员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 接班人的神圣使命,担负着教育、管理、服务学生,指导学生 健康成长、成才,促进学院改革、发展、稳定等重要任务,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:
(一)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。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 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,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、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教育,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、 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,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 生观、价值观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,有针 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、价值取向、学习生活、择业 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。
(二)党团和班级建设。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、培养、激 励工作,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,开展学生党员 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,指导班团组织建设。
(三)学风建设。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,激 发学生学习兴趣,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,掌握正确的 学习方法。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,营造浓厚学习氛围。
(四)学生日常事务管理。开展入学教育、毕业生教育及 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。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。组织评选各类 奖学金、助学金。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。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,做好学生困难帮扶。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,促进学 生和谐相处、互帮互助。
(五)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。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 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,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,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,培育学生理性平和、 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。
(六)网络思想政治教育。运用新媒体新技术,推动思想 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。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,积极传播先进文化。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,积 极培养校园好网民,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,弘扬主旋律, 传播正能量。创新工作路径,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,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、学习指导、生活辅导、心理咨询等。
(七)校园危机事件应对。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。参与 学院、本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。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,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,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。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。
(八)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。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,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,引导学生到基层、到西部、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。
(九)理论和实践研究。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,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,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。
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
第五条 根据上级政策,结合我院实际,按师生比不低于 1∶200 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,每名辅导员至少负责 150 名学生。辅导员配备实行专职专岗,同时需承担系部学生管理 的其他工作,由系部统筹安排。
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以下标准:
(一)政治面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,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和坚定的理想信念,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 策,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;
(二)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事业,甘于奉献,潜心育人,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;
(三)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 储备,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 识,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、知识和方法,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,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实务相关知识,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;
(四)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、文字表达能力及 教育引导能力、调查研究能力,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 引领工作的能力;
(五)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,遵纪守法,为人 正直,作风正派,廉洁自律。
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,由学生处、组织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。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,确定具体选拔条件、招聘标准,通过校内选拔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第八条 鼓励辅导员向职业化发展,长期从事学生工作。 为保证辅导员工作的连续性和辅导员队伍的稳定性,专职辅导 员一经选聘,非组织原因不得离岗、转岗;在岗期间,确因学院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的需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。
第九条 根据教学需要,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, 可承担思想政治教育、形势政策、心理健康教育、就业创业教 育等课程教学工作。专职辅导员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,每周一 般不超过 4 学时。
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
第十条 学院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 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,可按助教、讲师、副教授、教授评 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。学院应 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,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 工作表现,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。
第十一条 学院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师资队伍建设和 干部培养的总体规划,按照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辅导员进行 培养,定期举办培训班。学院有计划的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兄 弟院校的交流或校内外的进修活动。
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,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。学校将在每年经费预 算中划拨专项经费,保证辅导员培养经费。
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工作。对 于发表相关论文、取得相关科研成果和获得相关奖励的辅导 员,参照专任教师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资助。
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,积极开展岗前培 训、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,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、时事 政策、管理学、教育学、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、学生 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。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 年参加不少于 90 个学时的校级培训,每 5 年参加 1 次国家级 或省级培训。
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,选拔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 国际、国内和省内交流、考察、培训及进修深造。
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
第十六条 辅导员实行院系双重管理。 学生处是指导辅导员队伍开展工作的职能部门,负责辅导 员的培养、培训和考核等相关组织工作。系部负责对辅导员进 行直接领导与管理,具体负责本系辅导员队伍建设、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日常管理的组织实施。
第十七条 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,结合学院实际, 制定《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奖惩办法》,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。考核分月考核和年度考核。月 考核由系部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负责,系部具体实施;年度考 核由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,学生处统一制定方案 并组织,系部具体实施。
第十八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应坚持学生评价、系部考核 与学院考评相结合,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原则进行, 坚持教育、管理、服务并重,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并重,日常 工作与特色工作并重。
第十九条 学生处将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学院绩效 考核领导小组,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,作为聘任、奖惩、晋级 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。
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
第二十条 学院支持辅导员持续提升职业素质能力。对在 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、参加各级素质能力大赛并 获奖的,学院给予相应的奖励,鼓励辅导员提升发展。
第二十一条 学院评先树优时,对辅导员应给予适当倾 斜,使辅导员所占比例略高于全院平均比例。
第二十二条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,学院每年组织评选优秀 辅导员,颁发荣誉证书,并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。
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,按照《烟台文 化旅游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奖惩办法》进行处理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系部应依据本条例,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 管理办法。
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 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 治工作的意见》(中发〔2016〕31 号),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 43 号)、教育部《关于印 发<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(暂行)>的通知》(教思政 〔2014〕2 号)、山东省《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鲁教工委发〔2019〕3 号),结合我院实际, 制订本条例。
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 组成部分,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。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,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、实施者和指导者。辅导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第一线,任务繁重,责任重大。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。
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
第三条 辅导员要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,坚持“育人为本, 德育为先”思想,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,按照学生处统筹规划,服从系学生科具体安排,认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。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: 恪守爱国守法、敬业爱生、育人为本、终身学习、为人师 表的职业守则;围绕学生、关照学生、服务学生,把握学生成 长规律,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、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文化 素养;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、正确认识中国 特色和国际比较、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、正确认识远 大抱负和脚踏实地,成为又红又专、德才兼备、全面发展的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第四条 辅导员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 接班人的神圣使命,担负着教育、管理、服务学生,指导学生 健康成长、成才,促进学院改革、发展、稳定等重要任务,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:
(一)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。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 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,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、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教育,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、 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,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 生观、价值观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,有针 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、价值取向、学习生活、择业 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。
(二)党团和班级建设。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、培养、激 励工作,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,开展学生党员 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,指导班团组织建设。
(三)学风建设。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,激 发学生学习兴趣,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,掌握正确的 学习方法。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,营造浓厚学习氛围。
(四)学生日常事务管理。开展入学教育、毕业生教育及 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。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。组织评选各类 奖学金、助学金。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。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,做好学生困难帮扶。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,促进学 生和谐相处、互帮互助。
(五)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。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 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,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,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,培育学生理性平和、 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。
(六)网络思想政治教育。运用新媒体新技术,推动思想 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。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,积极传播先进文化。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,积 极培养校园好网民,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,弘扬主旋律, 传播正能量。创新工作路径,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,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、学习指导、生活辅导、心理咨询等。
(七)校园危机事件应对。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。参与 学院、本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。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,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,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。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。
(八)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。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,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,引导学生到基层、到西部、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。
(九)理论和实践研究。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,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,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。
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
第五条 根据上级政策,结合我院实际,按师生比不低于 1∶200 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,每名辅导员至少负责 150 名学生。辅导员配备实行专职专岗,同时需承担系部学生管理 的其他工作,由系部统筹安排。
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以下标准:
(一)政治面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,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和坚定的理想信念,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 策,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;
(二)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事业,甘于奉献,潜心育人,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;
(三)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 储备,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 识,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、知识和方法,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,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实务相关知识,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;
(四)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、文字表达能力及 教育引导能力、调查研究能力,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 引领工作的能力;
(五)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,遵纪守法,为人 正直,作风正派,廉洁自律。
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,由学生处、组织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。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,确定具体选拔条件、招聘标准,通过校内选拔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第八条 鼓励辅导员向职业化发展,长期从事学生工作。 为保证辅导员工作的连续性和辅导员队伍的稳定性,专职辅导 员一经选聘,非组织原因不得离岗、转岗;在岗期间,确因学院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的需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。
第九条 根据教学需要,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, 可承担思想政治教育、形势政策、心理健康教育、就业创业教 育等课程教学工作。专职辅导员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,每周一 般不超过 4 学时。
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
第十条 学院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 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,可按助教、讲师、副教授、教授评 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。学院应 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,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 工作表现,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。
第十一条 学院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师资队伍建设和 干部培养的总体规划,按照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辅导员进行 培养,定期举办培训班。学院有计划的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兄 弟院校的交流或校内外的进修活动。
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,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。学校将在每年经费预 算中划拨专项经费,保证辅导员培养经费。
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工作。对 于发表相关论文、取得相关科研成果和获得相关奖励的辅导 员,参照专任教师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资助。
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,积极开展岗前培 训、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,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、时事 政策、管理学、教育学、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、学生 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。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 年参加不少于 90 个学时的校级培训,每 5 年参加 1 次国家级 或省级培训。
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,选拔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 国际、国内和省内交流、考察、培训及进修深造。
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
第十六条 辅导员实行院系双重管理。 学生处是指导辅导员队伍开展工作的职能部门,负责辅导 员的培养、培训和考核等相关组织工作。系部负责对辅导员进 行直接领导与管理,具体负责本系辅导员队伍建设、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日常管理的组织实施。
第十七条 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,结合学院实际, 制定《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奖惩办法》,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。考核分月考核和年度考核。月 考核由系部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负责,系部具体实施;年度考 核由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,学生处统一制定方案 并组织,系部具体实施。
第十八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应坚持学生评价、系部考核 与学院考评相结合,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原则进行, 坚持教育、管理、服务并重,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并重,日常 工作与特色工作并重。
第十九条 学生处将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学院绩效 考核领导小组,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,作为聘任、奖惩、晋级 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。
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
第二十条 学院支持辅导员持续提升职业素质能力。对在 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、参加各级素质能力大赛并 获奖的,学院给予相应的奖励,鼓励辅导员提升发展。
第二十一条 学院评先树优时,对辅导员应给予适当倾 斜,使辅导员所占比例略高于全院平均比例。
第二十二条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,学院每年组织评选优秀 辅导员,颁发荣誉证书,并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。
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,按照《烟台文 化旅游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奖惩办法》进行处理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系部应依据本条例,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 管理办法。
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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